11月3日,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非法采矿刑事案并聘请相关领域专家担任该案技术调查官参加诉讼。
2017年年初至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张某龙、张某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在九龙江支流西溪河畔的古湖村非法开采河砂、黏土,其中张某龙非法开采矿产品价值合计为274554元,张某艺非法开采矿产品价值合计为207414元。两名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了九龙江西溪支流矿产资源损失及生态环境破坏,但由于案涉采矿点已进行建筑工地施工及河堤廊道建设,无法进行原地修复。
庭审中,技术调查官认为,本案采用“固堤护岸”水土保持修复模式,可有效预防和治理九龙江流域水土流失。被告人张某龙、张某艺自愿缴交生态修复金用于对九龙江西溪支流坂场溪水土保持进行异地替代性修复。县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龙、张某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八个月,并适用缓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