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平和县法院宣判一起贩卖运输毒品案案件涉及精神药品

   日期:2023-07-16     来源:漳州小吃    作者:平和正兴学校官网招生    浏览:265    评论:0    
核心提示:闽南日报讯(周晓彬 朱惠珍)近日,平和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贩卖、运输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给吸毒人员吸食的毒品犯罪案,被告人李某某、朱某某、杨某等三人分别被判处六个月到三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闽南日报讯(周晓彬 朱惠珍)近日,平和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贩卖、运输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给吸毒人员吸食的毒品犯罪案,被告人李某某、朱某某、杨某等三人分别被判处六个月到三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泰勒宁氨酚羟考酮片、美施康定硫酸吗啡缓释片属于国家管制精神药品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仍通过微信、QQ聊天平台向他人收购上述药品,先后7次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人朱某某贩卖泰勒宁氨酚羟考酮片,从中非法获利4420元,后朱某某将购得的上述药品用于自己吸食或者贩卖给其他吸毒人员吸食。

2022年2月至2023年3月间,被告人朱某某先后13次通过邮寄、当面交付等方式将购买自李某某等人的泰勒宁氨酚羟考酮片46盒贩卖给吸毒人员杨某等6人吸食或者由吸毒人员杨某转卖给他人吸食,从中非法获利11800元。

2022年8月至11月,被告人杨某先后两次通过当面交付的方式,将购买自朱某某的泰勒宁氨酚羟考酮片4盒贩卖给吸毒人员杨某智吸食,非法获利12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李某某多次通过寄递或者现场交付的方式将国家管控的精神药品贩卖给他人吸食,情节严重,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杨某两次将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贩卖给他人吸食,构成贩卖毒品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该案件犯罪手段隐蔽,社会危害性大,依法从严惩处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非法贩卖麻精药品犯罪行为,也彰显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坚定决心。

 
标签: 漳州万利达
打赏
 
更多>同类资讯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地图导航